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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20-03-11 浏览次数:5007

  郴州市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郴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自我管理和约束,做到合法经营,诚信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公约适用于在郴州市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物业管理服务实务操作、物业顾问咨询服务活动等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公约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守法遵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律互利。

第四条(组织机构)郴州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郴州市物协”)是本公约组织实施机构。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服务规范和标准,尊重业主物权、人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经营服务项目,遵循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物业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与开发商(前期)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遵守物业服务合同(协议)和业主手册中的相关条款,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并向业主或使用人告知本公约。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或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明码标价,运作规范。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自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守业主信息秘密;不利用业主提供的信息从事与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协议)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优势或其他优势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业主按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挪用或擅自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使用物业服务用房,不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使用公共区域和设施设备,不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有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法规规定程序、合同要求退出该物业管理委托的项目,按法规规定办理查验及资料档案相关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杜绝以不正当手段、缺乏社会责任、削弱行业整体形象和竞争力以及企业竞争力的行业内竞争行为,做到不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进行围标活动。

第十六条 自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不擅自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不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能限定业主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任意恶意诋毁同行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的服务(业绩)。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以郴州市物协名义开展各种活动的,必须向郴州市物协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参加郴州市物协组织的各类活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与郴州市物协保持一致;遵守郴州市物协的纪律;服从郴州市物协做出的决定。   

第三章 检查、监督、评估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检查方式)通过物业服务企业自查和郴州市物协抽查两种方式对本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物业服务企业自觉开展自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自查并向所属郴州市物协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二)郴州市物协每年安排至少一次公开或不公开的抽查,并在事后向被抽查对象及时反馈抽查情况、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二条(监督方式) 郴州市物协应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举报邮箱,协助行政指导部门接受服务对象、媒体、物业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投诉,收集、汇总社会公众传媒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报道。

第二十三条(处罚程序) 郴州市物协对违反本公约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应根据情况轻重程度按如下程序依次予以提醒、业内通报、公开谴责等处罚:

1、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初次违反本公约的,应书面予以提醒,同时给出整改建议及合理的整改期;

2、在整改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整改不到位的,再次给出整改期,并对企业予以业内通报的处罚;

3、在第二次整改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仍不到位的,应对企业予以公开谴责的处罚;

4、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公约并拒绝整改的,对企业予以公开谴责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结果的公开) 郴州市物协应本着“公开、客观”的原则在协会网站及时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情况,公布各会员单位违反公约、整改、处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处罚的后果) 受到郴州市物协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企业,自被公开谴责起两年内,协会可书面提醒该物业服务企业在该区域内已承接项目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建议业主(业主委员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不再与该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受到郴州市物协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自被公开谴责起两年内,建议会员单位考虑是否聘用该人员为企业工作。

第二十六条(处罚的报告) 郴州市物协作出提醒、业内通报、公开谴责的,应自处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区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申请予以诚信扣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修改办法)本公约生效期间,经郴州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理事会或者行政主管部门提议,并经三分之二理事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解释部门)本公约由郴州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生效方法)本办法在郴州市住建局指导下,由郴州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秘书处撰写,经郴州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郴州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2020年3月11日

郴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办公电话: 0735-226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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