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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10-19 15:43:12 浏览次数:52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郴州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简称郴州市物业协会。是由郴州市物业服务企业等产业链单位和从事相关理论研究与实践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全性行业组织,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团管理机关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整合行业资源,聚集行业力量,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以人民美好的生活向往奋斗为导向,以推动会员与政府、社会的沟通联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郴州市物业协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郴州市民政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协会的地址为郴州市七里大道2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郴州市物业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政策建议: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环境变化,基于行业实践和调研,研究探讨物业行业发展趋势,代表行业参与行业发展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依照程序,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行业规划和自律:在行业发展的各个阶段,根据市场新的形势和需求,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制定、修改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行为管理和诚信建设,协调会员关系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行业整合发展:根据终端客户需求、市场发展规律和国家政策导向,整合行业资源,引导行业发展方向,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把握发展机遇,帮助会员单位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和产业现代化转型发展;

)行业交流:组织行业经验交流,制订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组织行业相关专业培训、技术咨询、产品推介、信息交流、司法鉴定、会展招商等,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开展国内外社团组织之间的友好往来,互相学习、借鉴,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行业信息管理:收集、宣传省内外有关物业行业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开展行业统计,编辑出版行业法律法规政策刊物、信息和有关资料;

)政府和会员委托:承办政府交办的有关任务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有关事务性工作,并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

)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要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优势的规定,协会可发挥职能优势,积极承接政府购买的行业性服务。向政府提供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发展与管理政策及重大事项决策咨询等技术性服务,以及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社会管理服务。协会承担的政府服务事项,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其他: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以及专家、管理者

(四)有按时交纳会费的能力。

第八条  会员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核,会长办公会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取得本会编写出版的书刊和资料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监督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主动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经验和调查研究资料,反映问题和意见;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接受本会自律和指导;

(六)接受和执行本会制定的标准和公约。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根据参与协会的热心程度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一) 轮值会长单位:在符合入会条件下,由企业规模大,在行业内具备影响力、公信力并且非常热心于协会工作、愿意为协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担任;

(二) 副会长单位:在符合入会条件下,由企业规模较大,在行业内具备一定影响力、公信力并且积极主动参与协会各项工作的企业组成;

(三) 常务理事单位:在符合入会条件下,由在行业内具备一定影响力、公信力并且热心参与协会工作的企业组成;

(四) 理事单位:在符合入会条件下,由在行业内具备一定影响力、公信力并且愿意参与协会工作的企业组成。

(五) 一般会员单位:由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组成。

正常情况下,文中所指会员单位应包含以上几类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作自动退会处理,收回会员证书。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讨论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活动;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项。

七、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主要活动;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会员会费标准和审查经费收支情况;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批准吸收会员和受理退会报告,按章程审议自动退会会员并公布;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2/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实行单位理事制。每个理事单位推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理事在任职期间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理事职责时,可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理事会同意后确认。

第十五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常务理事会履行。常务理事会由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领导秘书处和分支机构的工作,批准和协调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三)讨论并决定协会主要工作;

(四)对行业协会实行指导和服务;

(五)审查接纳新会员和受理退会申请。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由轮值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在有重大事项决议时,由秘书长召集会议会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协会战略发展规划,领导秘书处和分支机构的工作,批准和协调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会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重大工作事项。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轮值会长、秘书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轮值会长、秘书长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决议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通报给各会员单位。

会长办公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干事若干人,秘书处负责执行会长办公会决策,并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报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关分会及若干专业委员会。分会及专业委员会是本会联系各会员的工作机构,不属独立社团法人,不另立章程。

第十八条  本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整合相关资源,设立相关机构,组建专家库,着力开展物业行业研究,积极引导企业把握机遇、转型发展,从而推动我市物业行业快速发展。

第十九条  本会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综合素质较高,作风优良,具有较高影响力和代表性,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不得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曾经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政策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八)热爱协会工作,乐于奉献,有一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协会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产生过程:

(一)新一届轮值会长秘书长候选负责人由协会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选举委员会提名,在换届前向全体会员公布;

(二)新一届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负责人应该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选举产生;本会轮值会长5名,每人轮值一年。

(三)新一届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负责人选举会议必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协会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2届。专职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度,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或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人才培养计划;

(四) 负责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终审;

(五)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 秘书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  经会长办公会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本会可聘请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顾问或理事。

本会理事及分支机构以上人员由郴州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颁发任职证书。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  本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员交纳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购买服务;

(四)捐赠及社会赞助;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协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二十九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意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  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协会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  本会在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  协会终止决议及其财产、债权、债务清理文件等资料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本章程经        日理事会议审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三十八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郴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办公电话: 0735-226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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